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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园 - 劳动合同
 
签劳动合同时签自愿加班协议 职员加班费被克扣
浏览: 13642  日期: 2007-1-23 18:29:00   
 
黄金周加班三天竟成“免费白干”?

  “自愿协议”无权
克扣加班费

  “十一”长假加了三天班,不但拿不到“传说”中的多倍加班费,甚至可能连基本的加班费也没有了,原因在于员工与企业达成了“自愿加班”协议。
日前,就职于我市某企业的姜小姐致电本报称,由于企业的统一销售安排,她和所在部门的同事在刚刚过去的黄金周期间分别加班三到四天,如今假期结束了,同事们却谁都不敢提加班费的事。姜小姐听企业的老员工透露,因为持有员工亲笔签字的“自愿加班书”,以前该企业就经常扣发或少发员工的加班费,现在这种情况很有可能再次出现。

  一纸协议节日加班成“自愿”

  “难道有了所谓的加班协议,单位就可以克扣我们的加班费了吗?”在电话中,姜小姐表示对公司的做法难以接受。姜小姐告诉记者,由于刚工作,今年“十一”黄金周是她工作以来的第一个长假,在休假之前她特别留意了国家的相关规定:10月1日、2日、3日为《劳动法》规定的法定节假日,后四天为普通休息日调休。按照《劳动法》等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,不能以安排补休来代替加班工资。10月1日至3日作为法定节假日,企业安排员工加班加点的,应按不低于本人日工资的300%支付加班工资。10月4日至7日是休息日,如企业安排员工补休,可不支付加班工资;否则,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日工资的200%支付加班工资。

  姜小姐说,看到这项规定她自己算了一笔账,她每个月工资2500元左右,除去休息日按照每天工资100元计算,10月1日到3日加班三天,就可以获得900元的加班费。正因为如此,在公司安排加班时姜小姐并无异议,没想到企业却拿出了“自愿加班”的杀手锏。据姜小姐回忆,自愿加班的协议是当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一同签下的,当时求职心切的姜小姐并没有意识到该协议的重要性,而且公司几乎所有的同事都签了这种协议。

  “自愿加班”企业应付加班费

  签订了一纸自愿加班协议,企业就真的可以不给加班费了吗?对此,山东乾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晓慧并不支持企业的做法。刘晓慧说,所有的加班都应该建立在员工自愿的基础上,自愿加班的协议并不影响员工获得加班费;如果企业没有获得员工的同意,强迫其加班的话,劳动者完全可以解除劳动合同。

  即使是员工自愿加班,企业也应当支付加班费。所谓加班,就是超过用人单位于劳动者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,加班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一定的费用。但是,刘晓慧同时指出,超出“约定的正常的工作时间”在实践中很难认定。从企业的角度而言,企业应当制定一套加班制度,明确规定加班的有关事项,比如规定认定加班需要具备哪些条件,员工加班需要履行怎样的程序等等,将这些问题都做到有据可查,就可以避免日后的纠纷。从劳动者的角度而言,劳动者需要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多一个心眼,注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,这样才能实现自我保护。

  加班超时自愿也违规

  另外,记者在采访中发现,有不少劳动者都处于超时加班的工作状态,而“十一”等节假日超时加班的现象更为严重。部分企业在安排超时加班时,常常以为只要员工自愿,自己也全额支付加班费就不会违反相关规定。

  对此,刘晓慧说,根据《劳动法》相关规定,用人单位只有按照法定的工作时间标准安排劳动者劳动,才是合法有效的,如果安排加班的时间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,单位即使以“员工自愿”为借口也难逃侵权责任。根据法律规定,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,劳动者每月的加班时间应不超过36小时;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,则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,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。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,即属违法。而在法定假日期间,用人单位要安排员工加班,应事先征得工会和员工的同意,不能强行命令员工加班,劳动者对于单位安排的强制性加班有权予以拒绝。(孙婧)

  来源: 青岛财经日报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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